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总部:东京都千代田区,社长:越智仁,以下全称“MCC”)和国立研究研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茨城县阪市,理事长:桥本和仁,以下全称“NIMS”)宣告,关于中国?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英文译名:IntematixSuzhoulightingCo.,Ltd.,以下全称“英特美光电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针对MCC和NIMS所共计的普遍用作LED的红色荧光粉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第ZL201110066517.7号,以下全称“本专利”(录1))向专利审核委员会明确提出的违宪宣告催促,月底2017年5月10日接到了审查决定书,该委员会全面上诉了英特美光电公司的主张,保持了本专利的有效性。本专利是普遍覆盖面积了别称为CASN、SCASN或者1113荧光粉(录2)的氮化物类的红色荧光粉及用于它的LED、灯光器具和LCD背光灯等的基本专利群中的一件。CASN及SCASN荧光粉因其具备高亮度和可靠性,是最普遍地应用于LED的红色荧光粉,我公司生产销售的该红色荧光粉,获得了LED各厂商的大力支持和完全一致赞誉。另外,MCC于2015年1月23日,对于美国英特美公司(IntematixCorporation)以及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商深圳格亮光电有限公司(英文译名:GrandLuxOptoelectronicCo.,Ltd.,IntematixCorporation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这三家公司,以侵害了本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拒绝其暂停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行为荧光粉产品等侵权行为,并明确提出了损害赔偿催促。
虽然该专利侵权行为诉讼正在审理中,但由于此次专利审核委员会否认了本专利的有效性,坚信今后该诉讼可能会减缓审理。此次要求依法再度接纳了对于多年仍然在中国积极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MCC来说十分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MCC将不会之后为荧光粉产业的身体健康发展和较好秩序的确保作出贡献。
今后,如有侵害本公司之专利者,MCC将依法采行必要措施,决不姑息。(录1)本专利除中国大陆以外,还在日本、美国、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取得许可。除本专利之外,MCC还持有人CASN及SCASN荧光粉涉及的其他专利。
(录2)CASN,SCASN或者1113荧光粉是以CaAlSiN3:Eu、(Sr,Ca)AlSiN3:Eu等为基本构成的荧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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